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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都议定书摘要
一、1997年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「京都议定书」规范了38个发达国家、欧盟已经发展中国家的责任。

二、管制6种温室气体CO2、CH4、N2O、HFCs、PFCs与SF6。

三、2008年至2012年回归至1990年水平,平均再削减5%。

四、各国減量幅度如下

削減 8% 欧盟及东欧国家(保加利亚、捷克、罗马尼亚等国)
削減 7% 美国
削減 6% 日本、加拿大、匈牙利、波兰
削減 5% 克罗的亚
削減 0% 新西兰、俄罗斯、乌克兰
增加 1% 挪威
增加 8% 澳大利亚
增加 10% 冰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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