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京都议定书摘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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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1997年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「京都议定书」规范了38个发达国家、欧盟已经发展中国家的责任。
二、管制6种温室气体CO2、CH4、N2O、HFCs、PFCs与SF6。 三、2008年至2012年回归至1990年水平,平均再削减5%。 四、各国減量幅度如下 削減 8% 欧盟及东欧国家(保加利亚、捷克、罗马尼亚等国) 削減 7% 美国 削減 6% 日本、加拿大、匈牙利、波兰 削減 5% 克罗的亚 削減 0% 新西兰、俄罗斯、乌克兰 增加 1% 挪威 增加 8% 澳大利亚 增加 10% 冰岛 《京都议定书》英文全文...............点击这里进入 了解相关法律站点....................点击这里进入 |